据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公开的案件显示,市民张某在骑行电瓶车穿越某村时,遭遇王某家养的大型宠物犬的追逐,因此受到惊吓并摔倒在地,导致膝关节受伤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随后经过专业鉴定,张某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张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某列为被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在内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如果侵权行为导致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则明确指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认定张某的受伤与王某饲养的宠物犬的追逐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由于王某作为宠物犬的铲屎官,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和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导致宠物犬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且王某无法证明张某是故意引发这一事故,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还特别提醒,宠物犬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身体接触,其嗅闻、犬吠、追逐等行为也可能引发他人的恐慌和紧张情绪,从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时,饲养人也应增强对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保护意识,积极履行对宠物的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到合法且文明的养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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