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惹车祸法院怎么判?案情经过:宠物犬与电动车相撞2021年5月14日,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沅江市四季红镇中间街道处,程某饲养的宠物犬从邓某右侧路旁突然蹿出,快速奔跑时与邓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其受伤倒地。事发后,邓某入医院进行治疗,2021年6月8日办理出院,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腘血管损伤。去年3月10日,经邓某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邓某此次外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拆除内固定15000元左右,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休息)30日,护理20日。出院后邓某多次找程某索赔,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584元。本案中,程某作为涉案宠物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该宠物犬突然蹿出与邓某所驾驶电动车相撞,导致其躲闪不及摔倒受伤,程某应对邓某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邓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198270元。根据双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责任大小比例,酌定邓某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即79308元,判决程某承担本次事故60%的责任,即118962元。法官表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