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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虐杀动物视频屡屡现于网络,引起大量网民围观。视频《奢华美丽背后的残忍》中,一名男子面带微笑,猴子、浣熊、水獭、狐狸被剥皮毛后的挣扎、嘶叫形成了巨大的视觉冲击。另一案例中,美女虐猫的视频日点击量过百万。这种虐待动物的行为以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公之于众,向大众传递了暴力、血腥信息,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据统计,观看视频、模仿虐杀动物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并有低龄化的趋势,这将严重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严重社会后果。
 
 
法律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虐杀动物行为进行规制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提出:虐待、虐杀动物并传播暴力长期存在,但一直无法律规制,建议将传播对动物实施的暴力信息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环保、动保、消费者保护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早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早已完成,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都有代表提出出台《禁止虐待动物法》。但我国传统习俗、大众认知和立法需求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禁止虐待动物法》迟迟无法出台。
 

 

目前,我国关于如何对待动物的观点分为截然不同的两派:一方认为,人和动物分属不同的生物类别,我们的祖先为了填饱肚子,驯养了动物,是人类给了他们生命,动物生存的意义就是为我们提供食物。另一方认为动物也是具有生命的个体,它们有自己的感情,遭受虐待时,表现出回避、恐惧、愤怒甚至哀求,具有理性的人类完全可以感知到,动物的生存权利和尊严亦应得到保护。第二种观点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法律的肯定,有的国家和地区除规定不能虐杀动物之外,对一些正常的屠宰行为和方式也进行了限制,以期减轻动物生命终结前的痛苦。
 
 
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唯一一部将动物作为保护对象的法律,但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外,现行刑法个别条款对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动物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以刑事处罚。2020年2月,初步查实新冠病毒的宿主是蝙蝠、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该决定将动物进行划分,要区分对待,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食用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输运野生动物的行为,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关于同类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人工养殖、饲养的动物,列入畜禽的类别,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对于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对虐杀动物的有效治理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立法先行是治理虐杀动物行为的前提。要完善禁止虐杀动物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执法上,社会各部门应当通力协作,严肃查处虐杀动物行为。对于没有达到刑罚处罚标准的以营利为目的虐杀动物的行为,或者故意将虐杀动物的视频在网络中传播,达到一定的点击率的,可以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司法上,检察机关对情节严重的虐杀动物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故意以虐待动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比如虐杀动物达到10000点击率,对青少年产生了模仿效果),或者以商业目的,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贩卖动物器官,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追责。
 
守法上,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反虐杀动物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虐杀动物的错误行为。
 
来源:泉山检察
文字:李娟(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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