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四川省在“保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新闻通报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网上虚假房源引流、宠物经济、网络咨询、预付式消费、网上投保、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热点问题。其中,符某与某宠物销售中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其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发生在去年7月17日,符某在某宠物销售中心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名为《宠物领养协议单》的固定格式合同。合同中规定“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且符某支付了1700元的“领养费”并额外购买了高价宠物用品。然而,仅三天后这只宠物猫便出现了呕吐腹泻、精神萎靡等症状,经诊断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也就是俗称的“猫瘟”。不幸的是,宠物猫在7月25日因医治无效离世,期间符某为治疗支付了1820.52元的费用。符某对此认为,宠物销售中心出售的宠物猫实际上是处于疾病潜伏期的“星期猫”,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宠物销售中心注销了营业执照,但法院还是依法将经营者刘某列为被告。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协议名为领养,但实质上属于宠物猫所有权的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鉴于宠物猫在交付后短短三天内便确诊“猫瘟”,结合病症的潜伏期来看,法院判断宠物猫在出售时很可能已携带病毒。此外,合同中规定的24小时检验期限过短,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符某购猫款1700元,并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宠物经济逐渐成为新的消费热点。据《2023-2024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已突破2793亿元,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然而,由于宠物作为活体商品的特殊性,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商家试图通过格式合同逃避责任,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和精神的双重损失。

可见,法院对此案的审理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宠物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经济转型升级的新时期,这样的判决对于促进新业态、新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法治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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