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伤人 弃养、投喂者需担责
2023-05-09
被遗弃之后,流浪的宠物们开始在人们生活的边缘游荡,在它们走进人们视野博取关注的同时,一些因其造成的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加。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出现伤人行为应该找谁担责?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房山法院通过调研发现,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管理人的流浪动物及野生动物,它们的增加,不仅带来了大量的环境卫生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居民的人身安全。法院通过三起典型案例,厘清流浪或野生动物伤人之后,弃养人、投喂者甚至政府的责任。流浪犬咬伤人 原主人承担全部医疗费在诸多流浪动物中,有一部分是被原主人遗弃而无家可归的“毛孩子”。近日,在房山法院审结的一起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案例中,被告王某于两年前购买了一只宠物柴犬,由于柴犬经常在晚上不停吠叫,王某的邻里关系受到影响,王某决定将柴犬“送人”。时隔半年后,柴犬自行回到王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流浪。某日清晨,流浪的柴犬将正在小区散步的张某咬伤,张某为此支出医疗费600余元。后张某将柴犬的原主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庭审中,王某称柴犬原来确实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早已送人,现在柴犬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王某并未向法院提供柴犬现在主人的任何信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于自己饲养、管理的动物应当负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动物侵权行为的发生。该案中,作为柴犬的原饲养人王某未对饲养的动物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进行妥善的安排,名为“送人”实为遗弃,致使饲养动物脱离管控致人损伤。遗弃动物在遗弃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全部医疗费用。赵某认为,同小区的刘某经常投喂流浪猫,流浪猫已被刘某实际收养,刘某已成为猫的主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损失1500余元。因此,赵某对于其自身所受伤害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刘某需赔偿赵某一半的医疗费损失。经群众报警,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林某左耻骨骨折、重度骨质疏松、头部外伤等。后林某将某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经济补偿。该案中,林某系被野猪撞伤,应当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当地人民政府向原告林某支付补偿款2.3万元。